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是讓職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規、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全意識的主要途徑,是保證安全生產、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礎。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等不符合法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極易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與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屬于不同的違法行為。對于前一個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對于后一個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處罰。因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不能提供教育培訓記錄,前一個違法行為與后一個違法行為具有牽連性。與已經進行教育培訓但未建立培訓檔案相比,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危害性更大,應當按照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本案中,該金礦因未對19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該礦未能提供該19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但該礦即安排這些員工上崗,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處罰。
當然,雖然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對從業人員例如新招收的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但未安排這些員工上崗作業的,因該行為并不具有危害性,執法機關不宜將其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