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近日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礦山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十四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嚴格編制實施執法計劃。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監管監察部門)應綜合考慮礦山數量、災害程度、風險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等因素,精準確定執法重點,合理設定檢查頻次,科學編制年度執法計劃,并嚴格按規定報批或者備案,實施差異化檢查。
二是健全完善分級分類檢查制度。省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根據本轄區礦山分級分類檢查辦法,將煤礦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劃分為較高(A類)、一般(B類)、較低(C類)、長期停工停產(D類)等四類,將非煤礦山按照安全風險等級劃分為低風險(A類)、一般風險(B類)、較大風險(C類)、重大風險(D類)等四類,組織實施分級分類執法檢查。
三是嚴格控制執法檢查頻次。監管監察部門對同一礦山年度內累計現場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礦山上級公司年度內累計現場執法檢查原則上不超過2次。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省級局建立完善監管監察執法協調聯動機制,原則上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聯合執法。監管監察部門要分類開展隱患整改復查。
四是嚴格落實執法檢查主體要求。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檢測檢驗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執法檢查,嚴禁外包或者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執法檢查。嚴禁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實施執法檢查。要嚴格礦山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和專家的監督管理。
五是嚴格執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實施執法檢查前要制定檢查方案,并按規定報行政執法主體單位負責人批準。執法檢查原則上采用“四不兩直”方式。實施執法檢查時,應事先出具行政檢查通知書,嚴格執行立案、調查取證、移送移交、告知聽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復議訴訟、結案歸檔等程序,避免出現多次檢查對同一事項提出標準不一、互相矛盾的整改意見等問題。監管監察部門可建立執法檢查異地協助機制,明確相關規則,嚴禁違規開展異地執法檢查。
六是明確執法檢查重點事項。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實際細化完善本轄區礦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實施主體和法律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公開。要依據執法事項目錄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建立健全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將重大風險防控、重大災害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等列為執法檢查必查項。
七是嚴格精準實施行政處罰。要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要建立完善輕微違法免罰、自查上報不罰、重大違法必罰、舉報核實和重復違法重罰的執法工作機制,制定實施輕微免罰清單。要對隱蔽作業地點、監控系統造假、假報告、假數據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通報曝光、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刑銜接。嚴禁下達檢查指標,不得將考核考評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掛鉤。
八是推動企業落實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報告制度。要加強宣傳引導,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發揮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內在主導作用。對企業自查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主動停止受威脅區域生產作業的,可依法不予處罰;對不檢查、不報告、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一經發現,嚴格實施“一案雙罰”。
九是加大全過程常態化執法監督力度。要組織開展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專項行動,梳理執法檢查共性問題,狠抓整治提升。要按規定配備專職執法監督人員,強化全流程常態化執法監督;對企業反映特別強烈的典型問題,要開展重點監督。要建立完善“前有執法、后有監督”執法監督工作機制,結合執法計劃,組織開展現場走流程復盤監督。要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
十是壓實執法檢查責任。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主體單位負責人檢查方案審批責任、相關負責人檢查方案審核責任、執法帶隊負責人“第一責任人”責任、執法檢查人員執法責任。要制定完善監管監察執法責任倒查制度,建立執法檢查全過程紀實工作制度。發現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中“五個嚴禁”“八個不得”的,嚴格按照“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要推進紀檢機構有效開展嵌入式等專責監督,嚴查違規涉企執法背后的腐敗問題。
十一是持續推進技術賦能監管監察。要持續優化完善監管監察執法系統統計分析、計劃提醒等功能,減輕基層執法人員填報數據負擔。要全面使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系統,用好礦山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指導開展現場檢查,大力推動利用監測預警等信息化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逐步減少現場執法檢查頻次。
十二是更好統籌執法檢查和指導服務。要堅持寓執法于服務,防止“以罰代管”。要強化對礦山安全生產重點縣、重點企業督導檢查和評估,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一對一”定向幫扶。要嚴格區分幫扶指導和執法檢查。
十三是強化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要嚴把執法隊伍入口關,按規定配備專業人員,綜合采取現場實訓、比武實戰、駐企鍛煉等多種方式,落實執法人員入職培訓、年度培訓要求,著力提高執法人員專業技術、實際操作等能力。
十四是落實執法檢查保障措施。要加強專家力量建設,建立完善礦山安全生產專家庫,持續提升專家質量。要健全完善執法人員激勵保障政策,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要統籌安排落實好基層執法人員工作、休息,杜絕擠占和長期借用執法人員從事其他工作的行為。
通知強調,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行政規范性文件與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依照通知規定執行。
來源:中國煤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