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能源規劃管理,規范規劃編制工作,保障規劃有效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能源規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6章26條,圍繞能源規劃編制、實施、評估、調整等全周期管理,從嚴格編制目錄清單管理、規范規劃編制和審批要求、強化規劃銜接有關要求、明確規劃實施和調整機制等方面,規范了能源規劃制度體系。
《辦法》要求,前期研究應當統籌能源安全和綠色轉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開展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等工作,立足能源發展基礎,科學研判發展趨勢和階段性特征,研究重大戰略、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論證重大工程項目,加強多方案比選和多角度論證。能源規劃應明確規劃期,內容一般包括發展基礎和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布局、重點項目、保障措施等。能源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行業組織以及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辦法》明確,能源規劃是指導能源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相關部門對相關能源工程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規劃在轄區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管。能源規劃編制部門負責規劃實施,根據工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及時研究解決規劃實施有關問題。能源規劃經評估論證確需調整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報原批準機關同意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方可對規劃進行調整修訂,具體方式包括修訂原規劃部分內容、印發規劃實施意見、補充調整項目等。省級能源規劃經評估和論證,可在總量規模和布局范圍內調整能源工程項目等有關事項。
來源:中國煤炭報 202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