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我國“十五五”開局之年,是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夯實基礎、全面發力的關鍵時期,在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煤炭作為我國的基礎能源,既要服務統籌發展和安全,又要支撐加快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更要堅定履行能源兜底保障的重大責任使命。
自2017年建立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以來,中長期合同在穩定煤炭市場、保障供給等方面發揮了“穩定器、壓艙石”的重要作用。隨著煤炭市場化步伐的不斷加快,以及我國能源消費結構的不斷調整,中長期合同制度也在持續完善。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2026年電煤保供中長期合同簽訂和履約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2026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的相關工作作出了系統安排。《通知》在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電煤中長期合同在能源安全體系建設中的定位進一步明確與提升,同時對中長期合同的定價機制也進行了優化與完善,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為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形成全國煤炭統一大市場、落實國家能源戰略提供了堅實保障。
一、強化戰略引領,電煤中長期合同定位提升至能源安全戰略新高度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十五五”時期我國發展環境面臨深刻復雜變化,我國發展處于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必須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強化底線思維。
2021年底我國部分地區受多重因素影響,能源市場出現大幅波動,保障能源安全,保電力、保民生成為煤炭中長期合同兜底保障能源安全的核心職能。中長期合同制度的重點也隨之不斷聚焦與調整。2023年國家將煤炭中長期合同聚焦于電力行業用煤,突出了中長期合同在保障經濟發展用能與民生用能等方面的重要性。
今年,《通知》將“電煤中長期合同”調整為“電煤保供中長期合同”,明確指出了保障國家電煤安全穩定供應及民生供電供暖是電煤中長期合同的本質使命,以精準的制度定位明確了電煤中長期合同的責任地位,將電煤中長期合同提升至國家能源安全戰略高度,對保障能源安全這一“國之大者”具有重大意義。
合理的定價機制是確保煤炭供應鏈穩定的核心要素,是平抑市場大幅波動、有效應對市場重大風險挑戰,助力政府加強宏觀調控、防止市場失靈的重要抓手。環渤海地區港口煤炭市場推行的“基準價+浮動價”的定價機制已實行多年,經供需雙方實踐,這種市場化的定價機制已經得到了雙方的認可;同時,這種定價機制的實施,使中長期合同價格保持在相對合理區間,維護了市場的穩定和高效運行。
但在煤炭產地中長期合同執行過程中,也存在著定價機制尚待完善、價格調整依據欠缺等問題,客觀影響了產需的高效銜接與合同的履約執行。今年,《通知》將“基準價+浮動價”的市場化定價機制擴展至煤炭產地中長期合同。一方面,明確了“基準價”要采用當地價格合理區間的中值;另一方面,“浮動價”要依據相關指數進行調整,建立月度調整機制。這種調整,既增強了市場的引導作用,又維護了價格的整體穩定,完善了價格調控制度,提升了價格調控的效能,構建起防范和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風險機制,使供需雙方在合同銜接過程中對價格訴求有據可循,實際履約中對價格調整有據可依,進一步促進了煤電兩個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今年,《通知》在保持整體文件框架不變的基礎上,通過多維度制度優化,以更系統的形式提升了煤炭產供儲銷體系的穩定性和韌性,進一步強化了中長期合同在保障煤炭供給、兜底能源安全方面的重要支撐作用。一是繼續保持責任主體全覆蓋。參與主體方面,對所有在產煤礦與統調公用電廠、承擔民生供熱任務的相關電廠全部覆蓋,同時,擴大民生保障范圍,《通知》強調,鼓勵集中供暖區域相關省份根據實際組織民生供暖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數量方面,再次明確煤炭企業75%資源量、發電企業80%需求量納入合同簽約范圍,鞏固了供應體系的“壓艙石”。二是夯實基礎保障能力。今年《通知》延續了儲備資源的制度化安排,明確了儲備資源的獲取渠道,指出“政府可調度煤炭儲備基地可優先作為第三方企業參與上下游資源銜接”。通過將儲備資源與中長期合同進行有機銜接,為應急保供和煤炭儲備提供了可靠抓手,助力形成與大國實力相符的儲備體系。三是突出能源品種間協同互濟。《通知》要求各電廠需充分考慮新能源替代等因素,合理確定合同簽訂量,提升煤與新能源發展的協同度,助力構建“煤電與新能源優化組合”新格局。這既體現了煤炭與煤電在新型能源體系中調峰頂峰、保障穩定的作用,又為新能源的消納預留了適度空間,支撐了新型能源體系建設。
《通知》創新構建的“信用+履約”雙約束機制,與國家能源局近日下發的《加快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形成深度協同,行業信用監管邁入新階段。突破傳統單一履約監管模式,建立“承諾+公示+核實+評估+獎懲”的全鏈條治理措施,實現監管流程全覆蓋。
《通知》明確了重點臺賬監管范圍,不斷夯實地方主管部門和有關央企責任,維護了合同的嚴肅性,有效提升中長期合同的履約質量,為構建“守信受益、失信受懲”的行業生態提供制度保障,對健全能源行業信用體系、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深度融入合同簽訂與履約全過程,著力系統構建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政策框架。《通知》繼續堅持供需雙方按照“優質優價、低質低價”要求簽訂合同,引導企業加大清潔煤技術研發力度,提升產品質量和利用效率。在綠色發展的引導下,電煤中長期合同正在從傳統的“保量穩價”向“保質降碳”轉型升級,為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了明確的政策導向和協調路徑,有力支撐國家“雙碳”目標實現。
展望未來較長一段時期,國際形勢依然復雜多變,還將深刻影響國內發展,我們要不斷強化底線思維,防范化解各類風險,有效提升國家安全能力。煤炭作為加快構建新型能源體系、深入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兜底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石,要牢牢扛起能源保供的重大責任,為實現國家高質量發展、科技自立自強、人民生活品質不斷提高的目標提供自主可控能源保障,支撐國家安全屏障更加鞏固。
來源:中國煤炭經濟研究會